首先,我們先了解下對方符不符合追索權的條件,如果不符合,那我們完全可以不理會,讓其起訴處理。
如果對方符合追索權條件,那可以先行付款,因為你方一旦向對方償付了,那你方就取得了再追索權。那你方同樣可以向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對方符合追索權條件,如果對方現在向你發起追索,你不償付,那對方也可以將你們前手及出票人等一起訴,要求你們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追索權?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什么是再追索權?
再追索權又稱“代位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票款后,對其前手當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權利。 相關規定,在匯票上簽名的人,在清償票款并取回匯票后,享有與持票人相同的權利。因而票據債務人因被追索而償付票款后,有權向前手當事人再行追索,但出票人被追索清償票款后,只能向承兌人再行追索;被追索清償票款的人不能對后手當事人再行追索。再追索時,再追索人有權請求償付的金額為:再追索人已經償付的總金額及其利息,以及再追索時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與最初追索權所請求清償的金額范圍不同,再追索權要求前手清償的是"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具體包括:一是再追索權人已經支付給持票人的總金額,二是自己清償票據債務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關金額給自己之日期間的利息。該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三是再追索權人向其前手發出通知的有關費用。
再追索權的票據時效:
再追索權的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為自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所謂清償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所進行的清償之日;所謂被起訴之日,是指再追索權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訴訟之日,一般應為收到起訴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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