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現代標志承載著企業無形資產,是企業綜合信息傳遞的媒介。商標作為企業CIS戰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業形象傳遞過程中,也是應用最廣泛、出現頻率最高,同時也是最關鍵的元素。,那么公司名稱需要商標注冊嗎?閱讀完以下知春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商標和公司名稱的區別應該是很明顯的。我想沒有人會把類似“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這樣的文字看成商標,雖然這家公司的商標人盡皆知,叫“聯通”。
很多企業喜歡采用公司名稱的顯著識別部分(企業字號)作為商標,比如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商標就是“海爾”。該公司申請了600多件商標,500多件為“海爾”,其它商標如“鉆石王子”、“水晶王子”等,也是“海爾”主品牌之下的子品牌。
企業字號與商標相同,確實有利于消費者的識別。我們提起“海爾”時,常常既指商標也指公司。但我們說到“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時,應該還是僅指公司吧。特別說明,青島海爾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也未把公司名稱注冊為商標。
但很多公司還是堅持把公司全稱來申請注冊商標,因為找不到禁止公司名稱注冊為商標的法律依據,所以不少公司名稱也就獲準注冊為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該案判決書,基本講清了駁回的理由,抄錄如下: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外文‘HUDSONGROUP’,其中‘GROUP’通常可以翻譯為“集團”,該含義為相關公眾熟知,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HUDSONGROUP’具有‘HUDSON集團’之含義,易被題解為企業名稱,而名稱與杜芙瑞公司的名稱存在實質性差異,綜合考慮現有社會的商業慣例及相關華人的認知習慣,相關公眾無法將申請商標所指向的推銷(替他人)、樣品散發等服務與杜芙瑞公司相關聯,易導致相關公眾無法區分服務的真正來源,產生識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不良影響’之情形,應予禁止注冊和使用。”
判決書說得特別清楚,不僅應予禁止注冊而且應予禁止使用。
類似的被駁回案例其實不算少數。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了“
”商標,被商標局以與“
”商標案同樣理由駁回。后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了該商標,并申請了,但再次被商評委駁回。雖然“旺旺”商標真的算是很“旺”,但并沒有一個“
”,那么該商標也就沒有使用和注冊的基礎。
但我還是不理解,“旺旺”商標已經很旺了,為什么非要把它“集團”一下?
事實上注冊成商標的公司名稱真的作為商標使用了嗎?反正我沒有見到,或者說沒有注意到。
消費者是認牌購物的,這個“牌”絕對是商標的概念,因為商標的作用本來就是標示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比如我說使用“聯通”通訊,那么就指該服務來自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如果我們都直接看公司名稱選擇商品和服務,似乎商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所以,就算公司有若干種理由把名稱注冊為商標,我還是認為根本沒有必要這么做。
1、含義上的區別:
公司名稱:是一個公司的名稱,對一個企業將來的發展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公司名稱它不僅關系到企業在行業內的影響力,還關系到企業所經營的產品投放市場后,消費者對該企業的認可度
注冊商標:是指已獲得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的一個品牌或一個品牌的一部分。注冊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標志。
2、名稱構成的區別: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一般有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注冊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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