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負債是一個會計概念,在我國最早源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合同負債是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應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提供勞務的義務而確立的一項負債,其中對于“已收”客戶對價的部分,其實是新準則下對預收賬款進一步細分的替代科目。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提供勞務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合同負債;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合同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的,同正常銷貨一樣進行相應的處理。
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存在區別,主要表現在:確認預收賬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項,確認合同負債則不以是否收到款項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約義務的確立為前提,即不管款項是否已經被企業預收,如果能夠認定合同中規定的履約義務確已產生且對這筆款項有無條件收取的權利,企業應對此確認為合同負債。
為此,如果收取的款項不構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履約義務,則屬于預收賬款;反之,則屬于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和預收賬款舉例:我們生活中酒店業務,對于酒店收到客戶預交的房費款屬于合同負債,但收到客戶預訂房間的定金則屬預收賬款。
總結
合同負債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夠替代原來的預收賬款,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對于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義務的預收賬款,改用合同負債進行核算。但是預收賬款也未完全消失,對于未確立合同義務的預收賬款,仍使用預收賬款進行核算。
推薦閱讀:
5635人閱讀
3914人閱讀
2541人閱讀
1976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5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91人閱讀
1206人閱讀
1146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