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條例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條例處罰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條例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條例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分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是什么、謝謝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四項是什么意思
從法律的制定角度講,其屬于兜底條款,為了避免以后出現新的條件、事務,致使法律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二條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二十七條第二款: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只是簡單的敘述了主犯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重于從犯,量刑要看具體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是什么?
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根據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是什么
第二十六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屬于前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 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81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 1982年7月1 日 【失效日期】1999年10月1日 【法律廢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罪,告訴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一百七十二條能判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一般被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是對主犯的認定及量刑原則,未涉及具體罪名。
至于多少年,需要看具體是犯的哪種罪、危害程度等等多種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是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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