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是國際版權法的通用概念。日益增多的國家授權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進行活動的利益,在公開使用作者作品、各種藝術家的演出或向公眾播送時事、新聞報道及任何音像或圖像方面進行活動的利益。鄰接權的主要類別有: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經他們同意而對他們的表演進行錄音、直接廣播或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唱片制作者授權或禁止他人復制他們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復制的唱片進行發行的權利;廣播組織授權或禁止他人轉播、錄制和復制他們的廣播節目的權利。鄰接權的保護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權利的保護期限均采用發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發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版權法】鄰接權的種類包括哪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鄰接權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鄰接權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出版者權 出版者權,是指書刊出版者與著作權人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出版者權包括:1、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占出版權。出版者對某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即意味著:對于著作權人,在其授權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許可期限和地區內,不得再次授權他人出版;對于出版該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權的期限內,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許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復制發行該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在各類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報紙、期刊出版者能否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則取決于與作者的合同約定。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某一種文字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只能限于該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著作權人許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該作品的,不構成侵犯專有出版權。2、出版者的義務。(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3)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時,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
2019-05-28
鄰接權對于大家可能是比較陌生的一個名詞,但這項權利卻是與我們的生活有著緊密聯系的。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一詞,但它是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有直接關系的一項權利。下面小編詳解為大家介紹一下什么是鄰接權,而鄰接權又有哪些內容?
一、什么是鄰接權?
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活動過程中,對其為傳播作品而創作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一詞,而稱作“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鄰接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鄰接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在不同的國家,上述三類狹義鄰接權的具體內容也稍有區別。廣義的鄰接權,又增加了包括出版者權在內,幾乎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有些國家甚至將與作品尚有一定差距的含有“思想表達形式”的制品或產品的傳播權都歸人了廣義的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的提法,但著作權法的調整對象卻包括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者權。
二、鄰接權有哪些內容
傳統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和廣播組織權三種權利,但不同國家對鄰接權種類的規定又不盡相同,如德國著作權法中的鄰接權除上述三種權利外,還包括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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