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國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十項要素:
(一)標題
審計報告應當具有標題,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二)收件人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實務中,審計報告的致送對象通常為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董事會。
(三)審計意見
審計意見部分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指出已審計財務報表,應當包括下列方面:(1)指出上市公司的名稱;(2)說明財務報表已經審計;(3)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名稱;(4)提及財務報表附注;(5)指明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日期和涵蓋的期間。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通用目的編制基礎中,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名稱分別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此外,由于附注是財務報表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應提及財務報表附注。財務報表有反映時點的,有反映期間的,注冊會計師應在審計意見段中指明財務報表的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第二部分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發表的審計意見。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因此,當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應當就上述內容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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