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要具備什么條件?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相關的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推薦閱讀:
5648人閱讀
3915人閱讀
2541人閱讀
1977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5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92人閱讀
1207人閱讀
1146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