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事業費計稅依據是什么?
根據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票或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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