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點與免征額的區別是什么?
起征點是屬于減免稅范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規定起征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縮小征稅面,貫徹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
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免征額”。它也屬于減免稅范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可見,“起征點”與“免征額”是兩個不同含義的概念。
為了便于理解,現舉例加以說明: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現在我們規定1500元為納稅的起征點,并規定稅率為10%。那么,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征點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征點,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征點,也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1×10%=150.1(元)。
現在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規定1500元為免征額,這時,3人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額之內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屬于免征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稅;
丙的收入比免征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稅,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額部分的余額部分納稅,應納稅額=(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征點和規定為免征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說,似乎看不出什么差異,但對應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稅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稅額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們會認為,大家能夠理解這一數額的實際意義,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實上,這是應該明確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個人所得稅則是有免征額規定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月免征額(也成為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元。當前廣泛討論的是否應該提高的數額其實就是這個免征額或者稱費用扣除標準。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們對稅收法律體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況下,使用規范的概念表述,應該更有利于對稅法的領會,進而掌握其稅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納稅。因此我們還是采用對這一數額表述的規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點這種不準確的表述,以免以訛傳訛。
關于起征點和免征額,再給大家舉個例子:假如您的月收入是6000元,起征點和免稅額都是5000元,個人所得稅率5%。在起征點是5000元的情況下 ,表明您的月收入達到了起征點了,那么您需要繳納的所得稅是6000乘以5%等于300元。在免稅額是5000元的情況下 ,這表明您月收入的5000元部分可以免稅,僅就超出免征額的1000元部分納稅,那么您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50元。
具體來說,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一定數額開始征稅的起點。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對納稅人來講,在其收入沒有達到起征點或沒有超過免征額的情況下,都不征稅;當納稅人收入超過起征點時,要按其收入全額征稅。而當納稅人收入超過免征額時,則只就超過的部分征稅。
兩者相比,享受免征額的納稅人就要比享受同額起征點的納稅人稅負輕。此外,起征點只能照顧一部分納稅人,而免征額則可以照顧適用范圍內的所有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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