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欠缺代理權的合同。實踐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代理的情況不少見,這是屬于無權代理的一種,那么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如何?被代理人要負責任嗎?下面為您解答。
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根本無權代理;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代理權消滅以后的代理。 現實中,后三種無權代理的情況較為多見。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并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況下,無權代理人對外簽訂的合同不發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兩種情況,無權代理人對外簽訂的合同發生效力
第一、被代理人進行追認
無權代理行為并不是當然就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況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時被代理人有一個追認權,即對無權代理人對外簽訂的合同進行追認。追認后,該合同依法產生法律效力,此時被代理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以上規定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合同要滿足以下條件:
(1)行為人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就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
(2)合同的相對人,即第三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
從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無權代理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律在這方面既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又保護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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