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工資計入什么科目?在會計處理上,銷售人員工資計入銷售費用,企業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計提、結算、使用等情況,非本企業職工,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過渡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銷售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給銷售人員的提成賬務處理
新收入準則下引入了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根據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舉例:A電梯公司銷售團隊取得B房地產企業新開發樓盤的電梯銷售與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B公司支付10%的定金;電梯運抵現場后,支付10%;剩余款項在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支付,保留10%作為質保金在驗收后1年內支付。根據A公司內部的銷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筆定金后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就可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業績并計算提成。假如在2021年銷售提成共計算了20萬元。假設該電梯安裝調試與驗收預估時間是18個月。假定A公司適用新收入準則。因電梯銷售并不是其他商品一樣簡單,需要安裝、調試和驗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權”,所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提成的時候,雖然,合同已經簽訂(取得),但是電梯公司會計上并不能馬上就確認收入,因合同取得而發生的成本,就需要先歸集后攤銷。因此,會計處理:
1.計提銷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0萬元
2.當企業確認電梯銷售收入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人員工資 20萬元
貸: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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