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自產的貨物用作福利發放給職工,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計算應交增值稅。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福利費
貸: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同類產品售價×數量×16%)
庫存商品 (成本價×數量)
該項業務實際上并沒有發生銷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錄,不需開具銷售票據,也不需在損益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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