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6%—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那么計算殘保金的工資總額包括哪些,怎么計算呢?
工資總額指的是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過以上政策可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年度應當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保金填寫工資薪金總額依據是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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