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權實現的條件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其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權利。
①留置權的第一次效力是,在債務到期后,再設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債務人清償。根據規定,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②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是,債務人在前述期限屆滿后仍然沒有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此外,根據規定,即使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也可以優先受償。
(2)留置權實現的方法
①折價是指通過當事人協商或者審理判決,以合理的價格將留置物的所有權轉歸債權人所有的方式。
②拍賣是指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來出賣留置物。
③變賣是指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以合理的價格將留置物出賣給第三人。
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利益,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其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等特點。留置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要件,具體包括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
(3)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①債務的清償期屆滿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履行到期債務,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各種形態。
②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③債權人合法占有動產。我國法律一直都不承認留置的對象包括不動產,所以,留置的客體限于動產。留置權的成立,要求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4)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①動產不是因侵權行為而被占
有。否則,實際上會鼓勵人們通過非法占有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②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的,不得留置。
③動產的留置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物權的取得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不產生留置權。動產的留置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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