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是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交通法規處罰細則如下:
①醉酒駕駛機動車酒后駕車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300元罰款。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
③超載或超員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尚未達到20%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尚未達到30%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對公路客運超過額定乘員20%的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④超速對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⑤無證駕駛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并處15日拘留。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并處200元罰款。
⑥駕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對上道路行駛的拼裝、改裝或者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一律處15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⑦使用偽造駕駛證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⑧記滿12分繼續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記滿12分繼續駕車的一律處800元罰款。
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⑩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釋義1
【釋義】本條是對超載、嚴重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貨、載客的公路客運車輛和貨運機動車規定的有關處罰和強制措施在這里,被處罰的對象分為兩類,一類是超載的公路客運車輛,這里的“車輛”應當專指機動車,因為只有專門的客運汽車才能從事公路客運業務。公路客運車輛不包括在城市內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汽車、電車等。這里的額定乘員,是指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乘員人數。對于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是為了規范公路客運車輛安全載客,不搭載除乘客行李以外的其他貨物。
本條規定的第二類超載是貨運機動車超載或者違反規定載客。“載質量”,載質量是指車輛除自身質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載物質量,也稱為車輛的貨物浄重。交通警察判斷貨運機動車是否超載的,要看機動車的裝載是否超過了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載質量,如果超過的數量達到核定載質量的30%,即構成嚴重超載。對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按照嚴重超載處罰,這是因為貨運機動車如果在載貨的同時載客,則構成客貨混裝,客貨混裝會嚴重影響乘車人安全,是一種比較嚴重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是貨運機動車并非一概不得載人,需要搭載作業、裝運或者押運人員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措施。這方面的詳細內容請參照本法道路通行規定一章關于機動車通行規定中有關貨運機動車裝載規定的解釋。
車輛運輸超載是一個社會難題。受利益驅動、運價不合理、管理措施薄弱以及處罰力度不夠等影響,運輸超載現象十分普遍而且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車輛的安全性能,也毀損了路面,危及行車安全。為了遏止超載行為,尤其是嚴重超載行為,近年來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對春運期間客車超載采取了“卸客轉運”措施,一些地方對貨車采取卸去超載部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這些措施一是缺乏法律依據,二是超出了公安機關的職責范圍,三是容易引發群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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