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變更怎么辦理?
申請條件
(一)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報材料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決定書
3、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
4、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變更后的住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7、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信息資料復印件
8、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9、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資料復印件
10、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的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信息資料復印件
11、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的繼任委派書
12、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13、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新合伙人入伙適用)
14、入伙協議(新合伙人入伙適用)
15、新合伙人的住所證明(新合伙人入伙適用)限合
伙企
業工商變更流程:
一、受理
辦理人:窗口工作人員
辦理時限:當場
審查標準: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辦理結果:
受理通知書
二、決定
辦理人:注冊官
辦理時限:當日
審查標準:
根據審查的結果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辦理結果: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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