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算公式
| 計稅公式及稅率形式 | 計稅公式 |
| 從價計征 (比例稅率) | 應納稅額=銷售額(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
| 從量計征 (定額稅率)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交貨數量、進口數量)×單位稅率 |
| 復合計征 (比例和定額稅率并用)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交貨數量、進口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同類應稅消費品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
適用項目
| 計稅形式 | 適用項目 |
| 從價計征 | 除了啤酒、黃酒、成品油、卷煙、白酒以外應稅項目 |
| 從量計征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 復合計征 | 卷煙、白酒 |
特殊細節歸納
(1)從量征稅的僅3類:黃酒、啤酒和成品油;
(2)復合征稅的僅2類:卷煙和白酒;
(3)批發環節征稅的僅1類:卷煙;
(4)零售環節征稅的僅2類:金銀鉑鉆飾品和超豪華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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