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都會去申請專利,因為申請之后是嚴格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一般來說專利權的申請必須準備好相關資料,按照規定流程來進行,專利很多時候可能也會轉讓。那么專利權轉讓合同登記期限是什么?下面就由知春路網小編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根據我國法律對于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說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并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后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后。
專利轉讓登記需要的文件有:
1、專利轉讓或專利申請權轉讓申請書;
2、專利轉讓或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根據法律的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范圍,那么,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而受讓人則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知春路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專利權轉讓合同登記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可知,專利權轉讓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合同一般是在登記公告之后,轉讓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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