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是商標注冊人依法辦理手續延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不少用戶會有這樣的疑惑,商標續展能續展多長時間,又應該怎樣計算?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商標續展注冊申請自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至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內均可以提出,商標局均予以接受。
舉例說明如下:某企業的商標有效期限如果是從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應該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這段時間提出續展申請,但如果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在這一段時間內提出,則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提出,即還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內提出。不過即使是在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申請,其續展被核準后的有效期仍從原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寬展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從上面例子來看,延續的十年是從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申請續展的日期或者核準公告的日期開始計算。
當然,在商標續展中,有幾條注意事項用戶應當知悉
1、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發給《核準續展注冊證明》,予以公告。商標所有人可以繼續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延續十年。
2、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時間.自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開始稱為續展申請期,有效期滿后六個月稱為寬展期,在寬展期提出續展申請的,按規定交納遲延費。寬展期一過,則視為自動放棄,即喪失其商標專用權。
3、續展時,需要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轉讓、補發注冊證等事務,可同時辦理申請手續,但自行改變商標名稱、圖形或其組合,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等續展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因此,在辦理相關業務時用戶一定要詳細了解相關內容后或者委托專業的代理公司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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